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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盜竊如何認定

法律2.79W
超市盜竊如何認定

刑事犯罪是各種社會矛盾和社會消極因素的綜合反映,並且這種反映表現的領域和強度,與一個國家社會變革的深度和廣度密切相關。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現代犯罪的類型有很多種,刑法中對於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類型都進行了相應的分類,刑事犯罪的種類很複雜。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盜竊如何認定

盜竊罪認定:

它是指盜竊公私財物的行為。

(二)本罪的四個主要特徵

1、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本罪侵犯的對象是公私財物,即國家、集體所有或者公民個人所有的各種財物。這裏的“財物”,具有以下特點:

(1)財產本身必須是具有一定的經濟價值的物品。

(2)從財物的形態上看,主要是有形的物品,但盜竊電力、煤氣、天然氣、熱氣、冷氣等雖屬無形財產,因其本身既有經濟價值,又有使用價值,而且能為人們所掌握和控制,因此亦構成盜竊罪。

(3)人們能夠控制和享有。否則,即使具有經濟價值,而不能為人們所控制,也不能視為盜竊意義上的財產,例如無線電波等。但是,盜竊他人長途電話帳號、盜接他人通信線路,造成損失,數額較大的,也應以盜竊罪定罪處罰。刑法第265條就明文規定,以牟利為目的,盜接他人通信線路,複製他人電信碼號或者明知是盜接、複製的電信設備、設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264條即盜竊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4)一般是動產。不動產不能成為本罪的對象,但與不動產可以分離,而又不喪失原物價值的附着物,如盜竊房屋上的瓦、門、窗,土地上生長的零星樹木、莊稼、果實等,仍可成為本罪的對象,數額較大的,也應構成盜竊罪。

(5)依照刑法的有關規定,盜竊某些特定的對象,構成其他犯罪的,應按刑法分則的有關規定處罰。如盜竊槍支、公文、證件、印章等,因此應根據刑法關於盜竊這些特定物品的具體規定分別定罪處罰。

2、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盜竊的行為。

盜竊公私財物必須是“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的。即盜竊公私財物的行為必須達到數額較大的程度,或者是個人盜竊數額雖不夠“較大”,多次盜竊的行為也構成本罪。所謂“數額較大”,“數額較大,”以1000元為起點。對於盜竊三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多次盜竊,”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3、本罪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即年滿16週歲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構成本罪。

4、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由故意構成,“非法佔有”是指將公私財物竊離原來的場所或使之脱離物主的控制,而實際置於行為人的控制之下。至於非法佔有是為了自己,為了第三人,還是為了小集體,均不影響盜竊罪的成立。盜竊罪的故意內容是:行為人明知其所要竊取的是國家、社會、集體或他人的財產,其竊取行為必然會給國家、社會、集體或他人造成經濟損失,但為了達到自己非法佔有的目的,而希望這種結果的出現。可見其故意內容包括三層含義:

(1)行為人明確地意識到其竊取行為的對象是他人的財物,即不屬於自己的公私財物

(2)行為人明知其竊取行為會給他人造成經濟損失,而故意希望這種結果的發生

(3)行為人在其主觀故意的支配下,對實現其非法佔有目的的行為方式祕密竊取作出明確的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