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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金與違約金

法律1.18W
訂金與違約金

合同糾紛訴訟是指人民法院根據合同當事人的請求,在所有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審理和解決合同爭議的活動,以及由此而產生的一系列法律關係的總和。 合同糾紛的內容涉及到合同本身內容的各個方面,糾紛內容多種多樣,幾乎每一個與合同有關的方面部會引起糾紛。而合同糾紛從本質上説是一種民事糾紛,民事糾紛應通過民事方式來解決,如協商、調解、仲裁或訴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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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金與定金如何選擇,違約金與定金數額如何確定?

一、違約金與定金如何選擇?《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規定,應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而《擔保法》第八十九條規定: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同時《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條還規定: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根據《合同法》與《擔保法》的規定,選擇以定金或者違約金作為賠償請求標準時,應以非違約方的最大收益為準。二、違約金與定金數額如何確定?關於定金的數額問題,我國法律有明確的規定,《擔保法》第九十一條規定: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至於違約金的數額,法律並沒有嚴格的規定,一般由當事人自願商定。所以當定金符合法律規定的不超過時就可以選擇以倍返還定金;而如果違約金高於定金的2倍時,選擇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就較符合自身的利益。因此,對於趙某來講,如果房款的30%高於定金2倍即4萬元,他就應選擇請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否則,請求對方承擔責任更為有利。但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雙方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違約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雙方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違約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