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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違章第二十八條一款

法律2.73W
交通違章第二十八條一款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二十八條一款第三十四條
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留事故車輛及機動車行駛證,並開具行政強制措施憑證。扣留的車輛及機動車行駛證應當妥善保管。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三十四條規定:接到協查通報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立即佈置堵截或者排查。發現交通肇事逃逸車輛或者嫌疑車輛的,應當予以扣留,依法傳喚交通肇事逃逸人或者與協查通報相符的嫌疑人,並及時將有關情況通知案發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案發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立即派交通警察前往辦理移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