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法律顧問 > 法律

徇私舞弊低價折股罪的主體與客體

法律2.27W
徇私舞弊低價折股罪的主體與客體
徇私舞弊低價折股罪的主體與客體
1、徇私舞弊低價折股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上級主管部門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除此不能構成本罪。
2、徇私舞弊低價折股罪的客體是國有公司、企業財產的國有所有權和國有資產管理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規定,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上級主管部門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徇私舞弊,將國有資產低價折股或者低價出售,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