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國有資產罪的認定

(一)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國有資產罪的認定

正確區分本罪與非罪的界限,主要應把握本罪與一般徇私低價處理國有資產行為的界限,區分的關鍵在於行為是否使國家利益遭受了重大損失。如果行為人低價處理國有資產的行為未使國家財產遭受重大損失,即不能以本罪定罪處罰。

(二)本罪與職務侵佔罪的區別

1、客觀方面不同。本罪表現為徇私舞弊、低價變賣國有資產,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而職務侵佔罪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產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

2、主體不同。本罪主體為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上級主管部門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而職務侵佔罪主體為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

3、主觀目的不同。本罪的目的是為了徇私情或私利,而職務侵佔罪的目的是為了非法佔有單位財產。

4、客體有所不同。本罪所侵犯的客體是國有公司、企業的財產所有權和國有資產管理制度,而職務侵佔罪所侵犯的客體是本單位所有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