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國有資產罪的認定
(一)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正確區分本罪與非罪的界限,主要應把握本罪與一般徇私低價處理國有資產行為的界限,區分的關鍵在於行為是否使國家利益遭受了重大損失。如果行為人低價處理國有資產的行為未使國家財產遭受重大損失,即不能以本罪定罪處罰。
(二)本罪與職務侵佔罪的區別
1、客觀方面不同。本罪表現為徇私舞弊、低價變賣國有資產,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而職務侵佔罪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產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
2、主體不同。本罪主體為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上級主管部門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而職務侵佔罪主體為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
3、主觀目的不同。本罪的目的是為了徇私情或私利,而職務侵佔罪的目的是為了非法佔有單位財產。
4、客體有所不同。本罪所侵犯的客體是國有公司、企業的財產所有權和國有資產管理制度,而職務侵佔罪所侵犯的客體是本單位所有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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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清算罪構成要件
(一)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公司、企業管理制度以及債權人或其他人的合法權益。公司、企業清算是公司、企業解散或者結業活動中的一項重要活動。清算的目的,是了結、清理公司、企業的債權債務,保護債權人的利益、並在能夠清償公司、企業債務的情況下,分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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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罪
(一)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其他主體不構成本罪。(二)主觀要件本罪的主觀方面是過失。行為人的行為雖是直接故意的,但其對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結果卻不是直接故意的,亦即,其並不希望國有公司、企業破產或嚴重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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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司法解釋
《公司法》第二百零七條製作虛假的招股説明書、認股書、公司債券募集辦法發行股票或者公司債券的,責令停止發行,退還所募資金及其利息,處以非法募集資金金額l%以上5%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證券法》第一百七十五條未經法定的機關核准或者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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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親友非法牟利罪立案標準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親友非法牟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一)造成國家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二)使其親友非法獲利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三)造成有關單位破產,停業、停產六個月以上,或者被吊銷許可證和營業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