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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法關於緊急避險

法律3.12W
新刑法關於緊急避險
緊急避險

1、構成要件:


①本人或者他人的生命、身體、自由、財產或者社會公共財產遭受正在發生的“急迫危險”。


②具有“避險目的”。即避險人主觀上是為了避免自己或他人的生命、身體、自由、財產或公共財產上之急迫危險而採取避險行動。


③避險行為具有“必要性”。法律敎育網


④避險行為具有“相當性”。緊急避險行為不應超過必要的限度。一般指所加於他人的實際損害,不超過所避免的危險可能造成的損害程度。


2、緊急避險的法律效果:


(1)因採取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限度,構成“避險不當”。由緊急避險人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2)避險適當的,因避險造成的損害按照以下規則承擔:


①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賠償責任。引起險情的人是否具有過錯,在所不問。


②如果危險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可以適用公平責任,又受益人適當補償。


民法總則上的緊急避險條文具體內容雖然和刑法上的不同,但是也有相同的地方,緊急避險的原因如果是由自然引起,並且行為人的行為得當,就不承擔民事責任,同樣,在刑法上也不承擔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