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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專利法的規定,發明專利權的保護範圍

法律3.25W
根據我國專利法的規定 發明專利權的保護範圍
我國專利法對發明專利權的保護範圍是怎麼規定的
實施細則第二條中,對發明作了如下的定義:“專利法所稱的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一般來説,專利中所説的技術方案,是指運用自然規律形成解決某種問題的技術方案,它不要求有成形的產品或者實際應用,但必須具有實用性,也就是説,根據你提出的技術方案,可以實現你的發明目的。 在這個前提下,保護的範圍相當寬,一般來説,我們只指出發明專利不保護的範圍,其它的,只要是屬於專利法的技術方案,就可以認為是在發明的範圍之中。   不授予的申請,除了違反國家法律、社會公德和妨害公共利益的以外,主要是指專利法第25條的內容:   第二十五條對下列各項,不授予專利權:   一、科學發現;   二、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   三、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   四、動物和植物品種;   五、用原子核變換方法獲得的物質。   對上款第四項所列產品的生產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規定授予專利權。   可見,發明專利保護的範圍是很廣的,相比來説,對於產品的配方、工藝、方法、用途,以及材料替換、系統、部分醫療器具、不涉及產品的線路設計等等都不予保護,而所有這些都可以申請發明專利保護。   發明專利保護的期限,從申請日起算,只要你按時繳納年費,可以達二十年;而實用新型保護期限是10年,因此,對於一個生存週期較長的發明創造來講,申請發明專利可以獲得比實用新型專利長得多的保護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