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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孕婦離職的規定

法律1.47W
針對孕婦離職的規定
針對孕婦離職的規定
針對孕婦離職的規定,辭職是職工自願行為,企業會給予批准,但是企業不能夠辭退已懷孕的職工法律法規規定的女職工特別待遇1.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2.女職工在孕期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

3.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並應當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

4.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5.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

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6.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

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7.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和醫療費用,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

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

8.對哺乳未滿1週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

9.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為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

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