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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拘留,患有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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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拘留 患有疾病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患有精神病可以行政拘留

不可以,是否屬於精神病人,應當進行鑑定,屬於精神病人的不執行拘留。司法機關對於認為被告人存在作案時有精神病可能性的,要委託鑑定機關鑑定。鑑定結果有三種,即無刑事責任能力、限定刑事責任能力和完全刑事責任能力。對於限定刑事責任能力的報告人,要從輕處罰。
《刑法》第十八條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鑑定確定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強制醫療。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如果這個殺人犯是在正常時殺人是要負刑的,犯病時殺人,不需要負刑,但其家人應當負民事的賠償責任。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