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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前經過村民代表大會

法律2.67W
土地承包前經過村民代表大會
 村民代表大會能決定徵地補償款截留比例嗎

《村民委員會組織法》


第二十四條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項,經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方可辦理:


(一)本村享受誤工補貼的人員及補貼標準;


(二)從村集體經濟所得收益的使用;


(三)本村公益事業的興辦和籌資籌勞方案及建設承包方案;


(四)土地承包經營方案;


(五)村集體經濟項目的立項、承包方案;


(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七)徵地補償費的使用、分配方案;


(八)以借貸、租賃或者其他方式處分村集體財產;


(九)村民會議認為應當由村民會議討論決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項。


村民會議可以授權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前款規定的事項。法律對討論決定村集體經濟組織財產和成員權益的事項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同時根據《國土資源部關於印發
<關於完善徵地補償安置制度的指導意見>
  的通知》規定:土地補償費的分配。按照土地補償費主要用於被徵地農户的原則,土地補償費應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合理分配。具體分配辦法由省級人民政府制定。土地被全部徵收,同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撤銷建制的,土地補償費應全部用於被徵地農民生產生活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