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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期間內主合同變更

法律2.11W
保證期間內主合同變更
保證合同的保證期間如何適用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在合同約定的期間或者法律規定的上述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


連帶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或者法律規定的上述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保證人可以隨時書面通知債權人終止保證合同,但保證人對於通知到債權人前所發生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


一般保證合同的保證期間都是由當事人協商之後確定的,但現實中可能出現當事人沒有約定保證期間的情況,此時按照法律的規定,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的6個月。當然,在不同的情況下,保證期間的具體期限可能不一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