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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合同變更對抵押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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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合同變更對抵押擔保
抵押人對變更後的主合同不承擔擔保責任嗎

我國擔保法第24條: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根據我國擔保法的這一規定,主合同變更對擔保責任的影響似乎是顯而易見的,即:


1.主合同變更應經保證人同意;


2.未經保證人同意而且是書面同意,保證責任將被免除;


3.允許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作另行約定。


從該條款的文義來看,對主合同變更並未區分具體情況,可以而且也應當理解為主合同的任何變更,包括對主債務範圍縮小的變更,非經保證人書面同意,都將導致保證責任的免除。


那麼擔保法這一規定是否恰當,是否存在不合理性,審判實踐中究竟應如何掌握,理論界和司法界都存在不同認識。


持肯定意見者主要有兩方面的理由:一是從當事人意思自治角度考慮,認為保證合同系保證人與債權人所為的一致的意思表示,債權人與債務人未經保證人同意變更主合同並進而影響保證合同,違背了保證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因此,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二是從法律關係的變更與消滅考慮,認為“主合同內容的變更,引起主債務人和債權人的權利和義務的變化,在主合同內容變更的範圍內,原債權債務關係消滅,新債權債務關係產生。因保證合同具有附隨性,保證合同隨原債權債務關係的消滅而消滅”。


此外還有人基於操作實務考慮,認為“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是縮小還是擴大了主債務的範圍,不好界定。因為單純標的額的縮小並不一定實質上縮小了主債務,保證責任也不一定就能縮小。因此,乾脆採取主合同變更一律要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規定”。


綜上所述,即使對於這一條規定,大家持有不同觀點,但是作為我國公民,無論持有那一種觀點,都應按照我國《擔保法》實行。所以,如果抵押人未同意主體合同的變更,並且合同中沒有另外規定的,抵押人對變更後的主合同不承擔擔保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