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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監視居住變刑事拘留的問題

法律2.69W
執行監視居住變刑事拘留的問題
執行監視居住變刑事拘留
 監視居住轉到看守所刑拘,是刑事訴訟過程中的強制措施變更。可能是犯罪嫌疑人違反了相關規定, 執行監視居住變刑事拘留的話,也可能是辦案機關認為應當拘留,具體原因還要根據案情。

相關規定:《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五條 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執行監視居住的處所;

(二)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會見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六)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身份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

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款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