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賠償是否按責任確定
離婚精神賠償數額怎麼確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明確規定了確定精神損害賠償數額應考慮的六種因素,但是具體到離婚精神損害賠償時,仍然存在規定不具體、不便於操作的問題。根據《婚姻法》和有關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結合婚姻關係的實質內容,筆者認為確定離婚精神損害賠償數額應考慮以下幾個因素:
1、結婚時間。
婚姻的本質是男女共同生活、共同承擔一定的家庭責任,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雙方都會對另一方和家庭進行感情和經濟上的投入,承擔相應的家務勞動,因此,結婚一個月離婚和結婚幾年、幾十年離婚,使當事人受到的損害也是明顯不同的。現實生活中,夫妻一方特別是女方,承擔了大量或全部的家務勞動,把全部精力和青春奉獻給了配偶和家庭,她(他)們從另一方面對家庭做出了較大的貢獻。所以,結婚時間長和對家庭貢獻較大的,賠償數額相對要高。
2、損害後果
過錯方對受害人非財產上損害的程度和後果對受害人離婚後生活會產生一定的影響,這是確定賠償數額的重要依據。一方面,受害人因對方的侵權行為,生理上、心理上受傷害較重,離婚後社會評價降低或再婚比較困難、無生活來源的,其賠償數額要高;但侵權人的侵權行為並未造成嚴重危害的,賠償數額不宜過高。
3、經濟因素
主要考慮當地的經濟狀況和賠償義務人的經濟能力。一要按照當地的生活水準合情合理的確定賠償數額,生活水準高的地方賠償標準相應要高,生活水準低的地方賠償標準相應要低。二要對侵權人的經濟能力也要有所考慮,應根據具體情況確定一個受害方認可,侵權人有能力承擔的賠償數額,以便於判決的執行。確定的原則是即要能撫慰受害人又能達到懲治過錯方的目的。
4、侵權情況
侵權的侵權原因、主觀動機、過錯程度和具體情節,是確定離婚精神損害賠償數額的決定性因素。侵權原因主要看受害人對侵權行為的發生有沒有責任,因受害人引起的一方侵權行為發生,賠償數額相應減少。侵權人主觀動機和過錯程序如何,是對侵權人主觀惡意的考察,如為了達到離婚的目的故意侵害配偶,以及與第三者介入後移情別戀而提起離婚,前者主觀惡意深賠償數額相應增加。
侵權行為的手段、方式、場合、持續的時間等具體情節的不同,反映了侵權行為社會危害程度的不同,在離婚精神損害賠償數額的確定上理應有所反映。
大部分的夫妻都是因為其中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有過錯行為,然而我們普通人認為的過錯,就有可能與《婚姻法》中規定的過錯不太一樣了。就拿出軌來説吧,大部分的人都認為這屬於過錯情形,但從法律角度分析,除非有證據證明出軌構成了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不然的話也不能按照法定過錯情形對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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