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錯方精神損害賠償責任怎麼確定
交通事故造成人員或財產損失的,此時需要進行相應的賠償,而這其中就有關於精神損害方面的賠償。到底在交通事故中該如何確定過錯方的精神損害賠償責任?本站小編整理了相關資料,將在下文中為您解答。
交通事故責任人是否需承擔精神損害賠償責任,應以其承擔何種事故責任來確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十八條規定,交通事故責任分為全部責任、主要責任、同等責任、次要責任四種。另第四十五條規定:“道路交通中發生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經公安機關調查不能確定是任何一方當事人的違章行為造成的,其損害賠償糾紛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而人民法院依此規定處理案件時,在雙方當事人均未能舉證的情況下,往往只能適用民法通則第四條規定的公平原則作出判決,即由雙方當事人平均分擔事故損失的責任,筆者謂之為“公平責任”,故交通事故責任可分五種責任。
然而,我國《民法通則》規定承擔侵權民事責任是以存在過錯行為為適用要件的。如《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二款規定:“公民、法人由於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三十五條也規定:“交通事故責任者應當按照所負交通事故責任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由此可以肯定,受害人在交通事故案件中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也應以受害人和交通事故責任人(即侵權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負何種事故責任為界限。但是,並非所有應負事故責任的侵權人應同時要承擔精神損害賠償責任。
1、如果交通事故責任人應負事故的全部責任或主要責任。這二個責任就可認定是交通事故責任人一方的違章行為造成或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相反,受害人就不應負事故責任或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小,在這種情況下,交通事故責任人就存在侵權過錯行為或其過錯行為起主要作用,而受害人純屬於被侵權人,因此,受害人依法可請求對方承擔事故賠償責任和精神損害賠償責任。
2、如果交通事故責任人應負事故的同等責任或次要責任。就可認定交通事故責任人在事故中的侵權作用與受害人相當或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小;相反,受害人在交通事故中違章行為與侵權人相當或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在這種情況下,受害人也成為交通事故責任人,那時受害人本身也是侵權人,依法應承擔事故賠償責任,可能還要反過來賠償事故損失給對方或被對方起訴,因此,受害人就不能請求對方承擔精神賠償責任。
3、如果交通事故責任人應負事故的“公平責任”。這是因為交警部門無法確認事故責任是由哪一方造成的,故根據法律規定,按照公平原則分擔民事責任,那時交通事故責任人(即加害人)和受害人均無過錯,不能適用過錯原則來認定哪一方存在侵權加害行為。由於公平責任是在加害人之行為不具有可歸責任時由法官根據公平之法律理念酌定的一種責任,公平責任本身只是一種分擔損失的救濟性責任,故精神損害賠償不能適用於公平責任。在這種情況下,受害人就無權請求對方承擔精神損害賠償責任。
綜合上述3種情況,受害人只有在事故責任人(侵權人)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或主要責任時,才有權要求賠償精神損害。
在確定交通事故精神損害賠償責任的時候,首先要知道當事人在事故中承擔的是一個怎樣的責任,根據所要負的責任,才能確定後面人身損害和精神損害的責任。要是你對此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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