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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賠償金賠償不到位

法律3.25W
死亡賠償金賠償不到位
合同執行不到位取得的賠償金

問:我公司為其他公司提供勞務,後因對方原因提前終止合同,由此我公司收到的違約金是否繳納營業税?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營業税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税[2003]16號)第三條第三款的規定:“單位和個人提供應税勞務,轉讓無形資產和銷售不動產時,因受讓方違約而從受讓方取得的賠償金收入,應併入營業額中徵收營業税。”因此,納税人收到違約金也應一併繳納營業税。


《營業税暫行條例》第五條規定,納税人的營業額為納税人提供應税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向對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部分特殊業務可以扣減應税營業額)。


《營業税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三條條例第五條所稱價外費用,包括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罰息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