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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關於挪用資金罪的量刑

法律1.4W
山東省關於挪用資金罪的量刑

職務侵佔罪侵犯的對象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財物,包括動產和不動產所謂“動產”,不僅指已在公司、企業、其他單位佔有、管理之下的錢財(包括人民幣、外幣、有價證券等),而且也包括本單位有權佔有而未佔有的財物,如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擁有的債權。就財物的形態而言,犯罪對象包括有形物和無形物,如廠房、電力、煤氣、天然氣、工業產權,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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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挪用資金罪立案標準

1、挪用資金罪的量刑標準已經於2016年4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通過司法解釋的形式作出規定。該司法解釋的全稱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根據上述司法解釋的規定,挪用資金,進行非法活動的,入罪起點數額是六萬元;挪用淘金歸個人使用或者進行營利活動的,入罪起點是十萬元。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五條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責任;數額在三百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挪用公款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特定款物,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的;
(三)挪用公款不退還,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的;
(四)其他嚴重的情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