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資金罪的最高量刑
挪用資金屬於刑法所規定的犯罪。根據我國最高刑法規定,凡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個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私自挪用資金未還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數額特別巨大的,將被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而對於挪用資金罪而言,需要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理解:
1.首先是客體要件,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公司和企業的資金收益權,對象是本單位的資金或者是財產,所謂的本單位的資金包含了單位所擁有的,或者有實際掌控能力的一切財產。
2.而客觀要件方面的本罪表現的是行為人存在着利用職務上的便利。
3.特別強調的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挪用本單位的資金進行投資或者借貸以獲得收益。但數額特別巨大,且超過三個月並沒有歸還時,被列入刑法的處罰範圍之內。如果當事人沒有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不可能構成的是資金挪用罪。同時將挪用單位的資金以供個人使用,這種個人的使用包含挪用資金的本人,親友或者其他的自然人,只要是以個人名義進行挪用的,均被列入歸個人所使用的範圍之內。
我們可以發現它包含着以下兩種行為:
1.首先要挪用單位的資金歸個人或者他人所使用,這種使用的只是正常的經濟活動,並沒有從事非法的經濟活動。數額較大,且超過三個月沒有歸還的,就可以被認定為挪用資金罪。根據具體的司法實踐,數額較大,一般是1萬元至3萬元就可以定性為數額較大。
2.但是如果挪用單位的資金以供個人或者他人所使用,雖然沒有超過三個月,但是其數額較大時也需要負有刑事責任。
3.最後就是當事人通過挪用資金而進行某些非法行動,可以是賭博或者是走私的,也構成本罪。
對於主觀方面而言:
1.主觀上存在故意,即行為人明知到自己的行為,可能對公司的資金收益權產生巨大的影響,造成危害,但是仍然有此行為。因此,主觀上存在故意。
2.而對於主體要件來説,本罪的主體必須是公司或者是企業以及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一般是指,公司中董監高以及,某些部門負責人,以及其他具有實際權力的職工。
3.需要特別注意的是,這種主體不包括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以及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等均不包含在這個範圍之內。
在具體的司法實踐過程中,一般是參照《最高院關於辦理公司受賄侵佔挪用的案件的司法解釋》,根據決定中的第11條規定,公司以及其他企業的董監高在利用自己職務上的便利,私自挪用單位的資金以供自己的使用。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沒有歸還時,此時將以挪用資金罪進行論處。
一般來説,數額較大的範圍是在1到3萬元,超過3萬元的就屬於數額特別巨大。但是如果當事人是通過挪用資金,以供自己的非法經濟活動的時候,此時超過5000元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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