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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已經進行破產清算

法律1.82W
企業已經進行破產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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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卹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户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實際上:   第一順位的應該是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   第二順位的是破產人在破產法公佈之日前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卹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户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第三順位的是有擔保的債權;   然後,企業已經進行破產清算 按照法律規定順序清償。   依據:破產法   第一百零九條 對破產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權利人,對該特定財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第一百一十三條 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卹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户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第一百三十二條 本法施行後,破產人在本法公佈之日前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卹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户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的規定清償後不足以清償的部分,以本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的特定財產優先於對該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權利人受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