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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竊未遂罪量刑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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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竊未遂罪量刑標準

社會上有很多的人可能會不想工作,所以可能會選擇去違法犯罪,如果他想要得到一些財產會去進行道歉,那麼他人盜竊但是未醉的話,這個時候是否會構成犯罪?下面,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瞭解相關法律知識,本站網小編整理了以下的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偷竊罪量刑標準

《刑法》規定了比較原則的盜竊罪的量刑,各省高級法院規定了具體的標準。

1、法律依據:《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罪】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户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2、參考依據: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實施細則
三、常見量刑情節的適用
量刑時要充分考慮各種法定和酌定量刑情節,根據案件的全部犯罪事實以及量刑情節的不同情形,依法確定量刑情節的適用及其調節比例。對嚴重暴力犯罪、毒品犯罪等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犯罪,在確定是否從寬以及從寬幅度時,應當從嚴掌握;對犯罪情節較輕的犯罪,應當充分體現從寬。具體確定各個量刑情節的調節比例時,應當綜合平衡調節幅度與實際增減刑罰量的關係,確保罪責刑相適應。對本意見尚未規定的其他量刑情節,要參照類似量刑情節確定適當的調節比例。對於同一事實涉及不同量刑情節的,一般不得重複評價。
四、十五種常見犯罪的量刑
(六)盜竊罪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單處罰金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盜竊公私財物,犯罪數額達到“數額較大”起點,或者二年內三次盜竊、入户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在三個月拘役至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盜竊公私財物,具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中所列情形之一且數額達到較大起點標準百分之五十的,可以以盜竊罪定罪,並在三個月拘役到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盜竊國有館藏一般文物的,在九個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盜竊數額、次數、手段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犯罪數額每增加二千元,增加一個月刑期;
(2)入户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二年內盜竊三次的,在此基礎上,每增加一次作案或者一種情形,分別增加二至三個月刑期;
(3)盜竊國有館藏一般文物二件的,增加九個月至一年刑期;
(4)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盜竊公私財物,犯罪數額達到“數額巨大”起點的,可以在三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盜竊公私財物,具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三項至第八項規定情形之一,或者入户盜竊、攜帶凶器盜竊,且數額達到巨大起點標準百分之五十的,在三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盜竊國有館藏一般文物三件或者三級文物一件的,在三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盜竊數額、手段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犯罪數額每增加四千五百元,增加一個月刑期;
(2)具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三項至第八項規定情形之一的,每增加一種情形,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3)盜竊國有館藏一般文物超過三件,每增加一件,增加九個月至一年刑期;盜竊國有館藏三級文物二件的,增加二年六個月至三年刑期;
(4)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3.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盜竊公私財物,犯罪數額達到“數額特別巨大”起點的,在十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盜竊公私財物,具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三項至第八項規定情形之一,或者入户盜竊、攜帶凶器盜竊,且數額達到“特別巨大”起點標準百分之五十的,在十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盜竊國有館藏三級文物三件或者二級文物一件的,在十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的除外。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盜竊數額、手段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犯罪數額每增加四萬元,增加一個月刑期;
(2)具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三項至第八項規定情形之一的,每增加一種情形,增加一至二年刑期;
(3)盜竊國有館藏三級文物超過三件,每增加一件,增加九個月至一年刑期;盜竊國有館藏二級文物超過一件的,每增加一件,增加一至二年刑期;盜竊的文物中包含一般文物的,每增加一件,增加三至四個月刑期。
(4)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重處罰,但同時具有兩種以上情形的,累計不得超過基準刑的100%:
(1)盜竊公私財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基準刑的30%以下(已確定為犯罪構成事實的除外):多次盜竊的,犯罪數額達到較大以上的;入户盜竊的;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組織、控制未成年人盜竊的;自然災害、事故災害、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期間,在事件發生地盜竊的;盜竊殘疾人、孤寡老人、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在醫院盜竊病人或其親友財物的;盜竊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的;因盜竊造成嚴重後果的。以上九種情形,每增加一種情形,再增加基準刑的10%以下;
(2)採用破壞性手段盜竊公私財物,造成其他財物損毀的,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構成其他犯罪數罪併罰的除外;
(3)為吸毒、賭博等違法犯罪活動而盜竊的,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4)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寬處罰:
(1)案發前主動將贓物放回原處或者主動歸還被害人的,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
(2)盜竊家庭成員或者近親屬的財物,獲得諒解的,一般可以不認為是犯罪;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減少基準刑的20%—50%;
(3)其他可以從輕處罰的情形。
6.對於盜竊犯罪既有既遂、又有未遂的,以對應量刑幅度較重的部分確定基準刑,既、未遂所對應的量刑幅度相同的,以既遂部分確定基準刑,其他可以作為調節基準刑的量刑情節。以既遂部分確定基準刑的,根據未遂部分犯罪行為的實行程度、造成損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況,可以增加基準刑的30%以下;以未遂部分確定基準刑的,根據既遂部分犯罪行為造成損害的大小等情況,可以增加基準刑的40%以下。但不得根據該量刑情節提高量刑幅度。
7.需要説明的事項:
(1)盜竊未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量刑起點和基準刑參照本罪第1至3條的規定,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予以確定:以數額巨大的財物為盜竊目標的;以珍貴文物為盜竊目標的;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2)盜竊違禁品,按盜竊罪處理的,不計數額,根據情節輕重量刑。
(3)盜竊國有館藏一般文物、三級文物、二級以上文物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盜竊多件不同等級國有館藏文物的,三件同級文物可以視為一件高一級文物;盜竊民間收藏的文物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認定盜竊數額。
(4)盜竊技術成果等商業祕密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5)多次盜竊,盜竊數額未達到較大的,以盜竊次數確定量刑起點,超過三次的次數作為增加刑罰量的事實;盜竊數額達到較大以上的,以盜竊數額確定量刑起點,盜竊次數可作為從重處罰量刑情節。
(6)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行為人認罪、悔罪,退贓、退賠,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情節輕微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具有法定從寬處罰情節的;沒有參與分贓或者獲贓較少且不是主犯的;被害人諒解的;其他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