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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之後該怎樣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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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之後該怎樣辦
勞動仲裁之後該怎樣辦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仲裁庭對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的案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決先予執行,移送人民法院執行。仲裁庭裁決先予執行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係明確;
(二)不先予執行將嚴重影響申請人的生活。
勞動者申請先予執行的,可以不提供擔保。
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執行。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十六條規定:因支付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事項達成調解協議,用人單位在協議約定期限內不履行的,勞動者可以持調解協議書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勞動法律法規規定告訴我們,勞動仲裁裁決書下達後,勞動者不服可以向法院起訴;用人單位既沒有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或者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裁決書,勞動者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條
勞動者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十條
當事人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