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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婚姻遺屬費

法律2.96W
事實婚姻遺屬費
遺屬生活補助費

當有多名倖存員工時,所有幸存者的月生活津貼總和不得超過該員工的月薪或月基本養老金。

工人對其直系親屬的供養範圍和遺屬生活補助的享受條件: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8號《工人對因工死亡親屬的供養範圍規定》執行:

(一)職工供養其直系親屬,包括其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孫輩、兄弟姐妹。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領養子女和有受撫養關係的繼子女,其中包括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包括婚生子女;父母,包括親生父母、養父母和有受撫養關係的繼父母;兄弟姐妹,包括有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寄養的兄弟姐妹、受撫養的繼兄弟姐妹。

(二)屬於上述規定範圍內的人,其主要生計來源是已故工人的工資或養卹金,或者在工人死亡後30天內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有權按照規定領取遺屬生活津貼。

1、完全喪失能力;

2、因病死亡或非因工死亡的勞動者的配偶,男年滿6週歲,女年滿55週歲。

3、父母因病或者非工作而年滿60歲或者55歲的職工的父母;

4、因病或者非工作死亡的職工的子女不滿十八歲的;

5、因疾病或與工作無關的死亡而死亡的工人的父母已經死亡。他們的祖父和祖父都是60歲,祖母和祖母都是55歲。

6、職工及其配偶患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子女已經死亡或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孫子、孫子未滿十八週歲;

7、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工人和工作人員的父母已死亡或完全喪失工作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滿18歲。

(三)領取遺屬生活津貼的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停止享受生活津貼:

1、至少18歲,並沒有完全喪失工作能力;

2、就業或參軍的;

3、職工的配偶因病再婚,但不是因工作再婚;

4、被他人或者組織收養的;

5、死亡的。

(四)領取遺屬生活津貼的人,在執行判決期間停止享受生活津貼。根據規定的生活補貼標準,從監獄釋放仍然符合生活津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