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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效力合同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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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效力合同解除
合同解除的效力

是使基於合同而發生的債權債務關係(合同關係)消滅。理論上有兩種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合同解除權的效力是合同關係自始消滅。所謂 合同關係自始消滅,是指當事人負有恢復原狀的義務,亦即合同解除的效力溯及既往。第二種觀點認為合同解除權的效力是合同關係向將來消滅。所謂合同關係向將 來消滅,是指合同關係自解除時消滅,合同解除前的關係仍然存在,亦即合同解除不溯及既往。我國(合同法)第97條規定: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 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由此可見,我國合同法採納的是第一種觀點,即 合同解除的效力溯及既往。


在當代社會,我們國家關於合同關係完全消失,它是有不同種的措施的,也就意味着方式的不同會導致不同的後果產生,比如説合同解除的話,它可以是雙方協議解除,也可以是由於對方存在過錯而單方面的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