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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局行政處罰辦法

法律1.63W
環保局行政處罰辦法
環保局行政處罰內容
環保局行政處罰內容有 1.拒絕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規定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現場檢查或者在被檢查時弄虛作假的,給予警告或處以罰款。

2.拒報或者謊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有關污染物排放申報事項的,給予警告或處以罰款。

3.不按國家規定繳納超標排污費的,給予警告或處以罰款。

4.引進不符合我國環境保護規定要求的技術和設備的,給予警告或處以罰款。

5.將產生嚴重污染的生產設備轉移給沒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單位使用的,給予警告或處以罰款。

6.建設項目的防治污染設施沒有建成或者沒有達到國家規定的要求,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可以並處罰款。

7.未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閒置防治污染的設施,污染物排放超過規定排放的標準的,責令重新安裝使用,並處罰款。

8.對違反環境保護法的規定,造成環境污染事故的企事業單位根據所造成的危害後果處以罰款。

9.對經限期治理未完成治理任務的企業事業單位,除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加收超標準排污費外,可以根據所造成的危害後果處以罰款,或者責令停業、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