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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婚姻雙方稱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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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婚姻雙方稱謂

同居,是指兩個相愛的人暫時居住在一起,現一般用於異性之間。同居跟結婚不一樣,結婚是獲得了法律的承認的夫妻關係,是不可以隨便解除關係而必須要通過一定的法律程序;而同居是不被法律承認的一種行為,也沒有任何法律保障。在同居期間男方和女方可以隨時提出分手終止關係。在我國現行法上,非法同居分為無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兩種。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雙方是事實婚姻要承擔債務嗎



    在法律上,事實婚姻的認定經歷了許多變革。1994年《婚姻登記管理條例》頒佈之後,對事實婚姻的認定做了很大的修正,明確了男女雙方同居但是沒有登記結婚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案件受理之前,告知當事人雙方補辦結婚登記,如果雙方不去民政局補辦結婚登記的,雙方婚姻關係就是無效的,不會受到法律的保護。也就是説,如果債務發生在1994年以前,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夫妻關係中,才會出現債務糾紛問題,1994年以後,雙方沒有補辦登記,是不能認定為婚姻的。當事人雙方不屬於夫妻關係,當然也不必承擔共同的債務。法律的日益完善,是適應社會的新形勢,所以合法、不違背法律規定,是認定事實婚姻的重要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