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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危險駕駛罪

法律1.21W
刑法修正案八危險駕駛罪
《刑法修正案》中關於危險駕駛罪有什麼新規定
《刑法修正案九》八、將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修改為:“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並處罰金:“(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