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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架立案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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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架立案的條件

一般情況下,如果我們和他人發生了一些打架鬥毆事故,這個時候,如果造成的情況不是非常嚴重的話是可以進行調解的,那麼打架鬥毆事故調解之後是否還可以重新進行立案?下面,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瞭解相關法律知識,本站網小編整理了以下的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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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架鬥毆派出所要立案要什麼條件達成立案

  打架鬥毆派出所的立案條件,應當依據2013年5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79次會議、2013年4月28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二屆檢察委員會第5次會議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該司法解釋第二條規定:隨意毆打他人,破壞社會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節惡劣”:  (一)致一人以上輕傷或者二人以上輕微傷的;  (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後果的;  (三)多次隨意毆打他人的;  (四)持兇器隨意毆打他人的;  (五)隨意毆打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未成年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六)在公共場所隨意毆打他人,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七)其他情節惡劣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