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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繼承糾紛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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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繼承糾紛長子

傳統家事糾紛案件,一般是指涉及家庭內部成員之間的案件,如離婚、贍養、撫養、扶養、繼承、分家析產等,現在已經涵蓋了婚姻無效、撤銷婚姻、離婚後損害責任、人身自由權、夫妻財產約定、婚生子女否認、生父確認、同居關係析產和探望權、監護權、被繼承人債務清償、遺贈撫養協議、涉外婚姻和涉老婚姻等,隨着社會轉型的凸顯和深化,家事糾紛衍生的新類型案件呈現多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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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子如何能多繼承財產嗎

我國《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因此,父母死亡時,子女都是法定繼承人,都有權利繼承遺產。至於各人繼承遺產的多少,在通常情況下應當均等,但也有某些繼承人比其他繼承人多得的情況。我國《繼承法》第十三條第二、第三款指出:“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撫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由此可見,在同一順序的繼承人中,某繼承人之所以在分配遺產時能夠多分一些,完全取決於這個繼承人的生活是否有特殊困難是否缺乏勞動能力;是否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的撫養義務或與其他方面的情況。

如果説長子成年早,而父母收入又少,幫助父母撫養弟妹,貢獻較大的,根據權利與義務相一致的原則,可以適當多得些遺產,這是從繼承人對被繼承人所盡扶養義務的多少來考慮的,而不是因為是長子就能多分一份遺產。

其實在我國法律上並不存在什麼斷絕父子關係、母女關係的説法,畢竟這並不是擬製的父母子女關係,並不是當事人説解除就能解除,即使雙方當事人都同意解除這樣的關係,但在法律上面也是不會生效。從這點上來看,雖然有宣佈斷絕關係,但實際彼此還是享有繼承遺產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