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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74條,撤銷贈與

法律2.34W
合同法74條 撤銷贈與

合同法規是調整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合同裏面的內容是非常全面的,許多都涉及了法律有關,如果其中的條款違反了合同法規,那麼這合同就是無效的,在履行合同的時候就會發生糾紛。所以,瞭解合同法規是非常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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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74條如何執行

民事賠償不能追加子女為被執行人。如果在判決生效之後,債務人有無償贈與子女財產,或者轉移財產至子女名下的行為,此時可以請求法院撤銷贈與,轉讓,法官可以追回財產,繼續執行。《合同法》第74條規定:“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並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撤銷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變更和追加執行當事人的若干規定》第二條,除執行依據中指明的債務人外,可以對下列人申請執行,或者在已經開始的執行程序中,申請追加、變更下列人為被執行人:  (一)執行依據確定的債務人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蹤的,其繼承人、受遺贈人、遺囑執行人、遺產管理人或者財產代管人;其遺產被第三人無償佔有或者接收的,該第三人;  (二)執行依據確定的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人的配偶;執行依據確定的債務人與其配偶離婚,依法應承擔債務的配偶;  (三)作為債務人的法人分立或者合併的,分立或者合併後存續的法人;  (四)債務人姓名或者名稱變更的,變更姓名或者名稱後的人;  (五)作為債務人的獨資企業、合夥企業或者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等其他組織不能清償債務的,設立該組織的公民或者企業法人;  (六)作為債務人的法人依法被撤銷、註銷、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歇業的,其清算人或者負有清算義務,以及無償佔有或者接收其財產的第三人;  (七)作為債務人的機關法人被撤銷的,繼續行使其職權的機關;其職權無國家機關行使的,撤銷它的機關;  (八)執行依據確定的債務依法轉讓的受讓人;  (九)債務人被另一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為權利人的,該另一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  (十)對被執行的企業法人投資不實或者抽逃出資的投資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