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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子女的繼承權具有雙重性

法律3.19W
繼子女的繼承權具有雙重性

遺產繼承是指生前享有財產因死亡而轉移給他人的死者為被繼承人;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財產為遺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被繼承人的合法遺囑承接被繼承人遺產的人為繼承人;繼承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規定或者被繼承人所立的合法遺囑享有的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就是繼承權。在我國,遺產繼承的方式分為如下四種:遺囑繼承、遺贈、遺贈撫養協議、法定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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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子女的繼承權具有雙重性?雙重性是指什麼?

繼子女的繼承權具有雙重性是指繼承親父母遺產和繼承。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沒有自然血緣關係,而是基於婚姻關係而產生的姻親關係,根據我國《婚姻法》第26條的規定“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關係,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係的有關規定”,表明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只有形成撫養教育關係時才等同於親生父母與子女之間的關係,才產生父母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具有擬製血親的法律效力。

撫養教育關係的形成前提是繼子女未成年。這是《婚姻法》第26條第二款的應有之義,因為需要撫養教育的繼子女,必然是未成年人。雖然在現實中,有繼子女已經成年,但繼父母對其學業、事業予以照料或資助的情況存在,但正如親生父母對親生子女成年之後沒有法定的扶養義務一樣,繼父母對成年繼子女的這種照料或資助不是法律意義上的撫養教育,所以不能形成具有撫養關係的繼父母子女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