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婚姻家庭 > 子女撫養

離婚了母親想要撫養權?

離婚了母親想要撫養權?

天底下沒有不愛自己孩子的母親,即使在夫妻要解除婚姻關係的時候,自身條件不算很好,也是想要親自撫養孩子長大。那一般離婚了母親想要撫養權的話,此時要怎麼進行爭奪才好呢?接下來,本站小編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離婚了母親想要撫養權該怎麼爭奪

在撫養權存在爭執,無法協商一致的情形下,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以下簡稱《子女撫養意見》)中的規定,判由女方撫養子女的有利條件有:

1、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

2、已作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3、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4、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5、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6、雙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但子女單獨隨外祖父母生活多年,且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外孫子女的;

7、十週歲以上的子女主動要求與母親生活的。

對應以上條件,女方為爭取子女的撫養權,可從以下九個方面準備證據:

1、小孩的户籍證明或出生證明,小孩未滿兩週歲;

2、醫療機構出具的,女方已作絕育手術或喪失生育能力的診斷證明;

3、子女長時間隨其生活,對子女的生活及教育傾心關注的證明;

4、對方有其他子女的證明如户籍上的子女情況;

5、醫療機構出具的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的診斷證明;

6、對方有吸毒、賭博、酗酒等惡習,或有虐待等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證明;

7、子女隨外祖姆單獨生活多年,外祖父母要求且有能力幫助照顧外孫子女的證明;

8、十週歲以上的子女要求與母親生活的證明(一般法庭會單獨詢問);

9、女方有相應的工作能力及經濟收人的證明。

二、離婚後母親可否為孩子改姓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99條規定:“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盜用、假冒”之規定,有表達能力或者成年的子女,還可以按照自己的意願選擇姓氏、名稱,其他任何人包括父母都無權干涉,因此子女在有表達能力或成年後,是否更改姓名,由其自主決定。

夫妻雙方在離婚時,對年幼子女的姓氏可以通過協商的方式進行變更,如未能達成一致意見,就應沿用子女以前的姓氏,夫妻雙方任何一方單方面更改子女姓氏的行為均可視為對另一方的侵犯,除非一方死亡或其監護權因法定事由被法院宣告取消。同時擅自更改子女的姓氏,也勢必影響父、母同子女的親情關係。法院在處理類似案件時,從法律理論和社會習俗的角度出發,應判決子女原姓氏不宜更改。因此,母親想要為子女更改姓氏,需得到對方的同意,擅自更改的一方應當予以恢復。

而父親也想要的話,説明離婚夫妻無法就撫養權問題協商一致,這種情況下只能依法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由法官根據實際情況對孩子的撫養權作出判決。當然,在離婚之後母親也是可以給孩子改姓的,不過此時需要經過父親的同意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