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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複議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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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複議的方式
行政複議的方式有
申請行政複議有兩種方式:

(一)書面申請的,請按下列格式書寫:

1、文書名稱(行政複議申請書)

2、申請人(是公民的,寫明姓名、住址、聯繫電話;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寫明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姓名、聯繫電話,代理人姓名、單位、電話)

3、被申請人(寫明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職務)

4、行政複議請求5、事實和理由6、行政複議機關名稱(如向市政府申請,可寫“此致北京市人民政府”)

7、申請人(簽名或蓋章)

8、申請日期(年、月、日)

(二)口頭申請的,由行政複議接待工作人員當場用“口頭申請記錄”紙記錄:

1、申請人的基本情況和聯繫途徑

2、複議請求

3、主要事實和理由

4、被複議機關5、具體行政行為發生的時間

記錄完畢,申請人認為記錄無誤,簽上自己的名字。

綜上所述,我們知道行政複議申請的方式分為書面申請和口頭申請兩種方式,不同的申請方式所走的程序也不完全相同。以上就是為您介紹的“申請人申請行政複議的方式有哪些”的相關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