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強制執行的方式行政複議的方式一樣嗎?
一、行政強制執行的方式行政複議的方式一樣嗎?
是不一樣的,行政強制執行的方式有代履行、執行罰、直接強制等,行政機關對於當事人的行政複議情況,可以合法的向司法機關申請行政強制執行權,由司法機關來對行政強制執行情況進行認定。當事人申請行政複議首先應當認為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侵犯了自身的合法權益,並且在自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作出後的六十日內,向具有管轄權的行政複議機關提出行政複議申請。
行政強制措施是行政機關依其職權採取強制手段限制特定的相對人行使一項權利或強制履行一項義務的處置行為。一般是對尚未查清行為人的違法事實之前而採取的一種程序上的處置。如工商行政機關對有販運、銷售違禁物品的人的物品的扣押。
二、申請行政複議需要準備什麼?
1、行政複議申請書。申請書中應載明申請人基本信息、被申請人名稱、明確具體的複議請求及相關事實與理由。
2、申請人為自然人的,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及複印件);申請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提交主體資格證明、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身份證明書、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及複印件)。
3、如需委託,提交授權委託書、代理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及複印件);委託律師的,還需提交律師事務所函、律師執業證書(原件及複印件)。
4、申請人的聯繫方式,委託代理人的聯繫方式。聯繫方式主要是常用手機號或者常住地址,以便於溝通、協調和文書送達。
5、被申請人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明(原件及複印件)。
6、申請人與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係的證明材料(原件及複印件)。
7、證明自己主張的相關證明材料。
三、行政強制執行的特徵是什麼?
1.行政強制執行以行政主體和法院為執行主體。
2.行政強制執行以已生效的具體行政行為所確定的義務為執行內容。
3.強制執行的目的在於迫使相對人履行義務或用代執行等方式達到與履行義務相同之狀態,最終確保行政法上秩序的實現。
4.行政強制執行不允許進行執行和解。行政強制執行是法律賦予行政機關的職權與職責,行政機關如放棄強制執行而與被執行人和解,就等於放棄了自己的職權與職責,即為失職。這是法律所不能允許的。
行政強制執行的方式和行政複議的方式不一樣,申請行政複議時,需要攜帶行政複議申請書,申請書中應該註明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的基本信息。還應攜帶申請人本人有效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提供申請人的聯繫方式,如果委託他人代為辦理,還有提供委託代理合同和代理人的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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