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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上訴代理詞

法律1.64W
二審上訴代理詞
想問一下二審代理詞和上訴狀的區別是什麼
一、概念 1、二審代理詞。代理詞是訴訟代理人(律師、法律工作者、公民)在庭審過程中獨自使用的非正式文書,代理詞最重要的部分是質證和辯論,質證和辯論是訴訟代理人多年的心得。 2、上述狀。民事上訴狀,是指訴訟當事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和被人民法院判決承擔法律責任的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在上訴期限內不服第一審判決裁定,請求上一級人民法院撤銷、變更原審判決或裁定而寫的司法文書。 二、提交的條件不同 1、二審代理詞 代理詞是代理人為了稱述事實和理由而做出的。目的在於使法官接受自己的代理意見,支持自己的訴訟請求 2、上述狀 所謂民事上訴狀,是指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的第一審民事判決或裁定,依法向上一人民法院上訴,請求重新審理案件而提出的一種訴訟文書。上訴狀的目的在於重新審理。 (1)民事上訴狀必須是民事訴訟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起的,別人無權提起; (2)民事上訴狀必須是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的第一審裁判不服所提起的; (3)民事上訴狀必須依照法定程序和期限,向製作第一審裁判的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三、格式不同 1、二審代理詞 相對於其他訴訟文書,代理詞的寫法比較靈活,並沒有統一的格式,大體上仍然是由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組成。首部、尾部的寫法與辯護詞大體相同。撰寫代理詞正文,應當着重注意下列問題: (1)根據案件具體情況,抓住爭執點,鮮明地提出代理意見,並圍繞這一觀點從多角度、多側面展開論證。要從事實、證據、法理、邏輯等多方面進行分析。 (2)立足於事實和法律,針對實質性委託,進行準確、詳盡而深入的剖析,支持其訴訟請求。 (3)代理詞應當隨着訴訟進程不斷修改、充實和完善,注意及時吸收新出現的情況,彌補代理詞中的漏洞。 (4)代理詞的語言應當生動、簡練、論點明確,邏輯性強;客觀、全面,重點突出;通俗易懂,用詞恰當,又留有餘地。 2、上訴狀 民事上訴狀應主要採用反駁法進行寫作。反駁應講究針對性,説明性和邏輯性。要針對上訴人對原裁判的不服之處,有的放矢;要針對反駁的論點,擺出客觀事實和證據,擺出正確引用的法律條款,據理論證,分清是非;要根據論證所得出的結論,明確提出對原裁判的主張。以上是對二審代理詞和上訴狀的區別是什麼問題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