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訴訟仲裁 > 訴訟管轄

2021二審代理詞

代理詞的書寫並不僅僅限於一審階段,在二審、再審階段,代理人都是可以向法院提交代理詞的。但是不同階段的代理詞肯定還是有所不同的,今天本站小編帶來2016最新二審代理詞的內容,幫助各位進行了解。

2021二審代理詞

2016最新二審代理詞

審判長、審判員:

本律師依法接受____工程有限公司委託,擔任其與,____實業有限公司碎石加工合同糾紛一案上訴審的代理人。現特發表如下法律意見:

本律師認為:本案爭議主要集中在三個方面:其一,原料是否超規格;其二,預付款是否遲延支付;其三,被上訴人是否有履約能力。在這三個方面中,必須區分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抓住了主要矛盾,才能對本案作出正確的處理。

本案的主要矛盾在於,被上訴________實業有限公司根本缺乏履約能力。原料是否合規格,預付款是否按期支付,均無法改變合同無法履行的性質,因此,被上訴人無履約能力是本案的關鍵所在,是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雙方發生經濟糾紛的根本原因。

被上訴人明知自己無履約能力,卻與上訴人簽約,其行為具有欺詐性質,應當依法確認合同無效,損失應依法由過錯方被上訴方承擔。

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不當,明顯屬於錯判。具體表現在:

一、認定事實方面

錯誤之一,原判決對本案最關鍵的事實,即被上訴人缺乏履約能力,未予認定,這是一審判決致命的錯誤。

被上訴人根本無履約能力的事實在於:

其一,被上訴人根本沒有履行《碎石加工合同》的人力。根據合同第四條的規定,被上訴人應在合同簽訂後十五天內即1993年4月6日向上訴人提出勞動安排與生產組織計劃。但被上訴人未能依期提出。1993年4月15日,被上訴人與徐___簽訂了一份《碎石加工合同》,規定由被上訴人向塗___提供90cm以下花崗巖片石25萬立方米,由塗___加工成0一5cm、5一20cm、20一40cm三種規格碎石;塗___每月必須保證完成23000立方米碎石的任務。這樣,便把上訴人在《碎石加工合同》中整個工程任務完全轉包給了一個個體經營者。簽訂這樣一份包工合同之後,被上訴人才於1993年4月22日向上訴人提出勞動安排和生產組織計劃。可見,被上訴人不具備履行《碎石加工合同》的人力。

值得説明的是,塗___又何嘗具有履約的人力呢?整個生產期間,經常只有十幾個工人在工場生產,根本無法完成整個工程任務。

其二,被上訴人根本沒有履行《碎石加工合同》的物力。第一,其破碎設備性能極差,無法承擔25萬立方米的碎石加工任務。被上訴人共有五部顆式破碎機,它們在整個合同履行過程中只為上訴人加工了4362立方米的碎石。1994年1月29日被上訴人在提交給原審法院的補充材料中稱,“現機器經檢查已無法使用”。試問,這五部順式破碎機只為上訴人加工了幾千立方米的碎石,離完成整個工程量還差十萬八千里,就已經壞了,如何能夠承擔25萬立方米碎石加工的艱鉅任務呢?第二,經____有色金屬研究院對上訴人的破碎設備進行技術鑑定,結論表明,這五部額式破碎機造型不對,只能加工32cm以下的石料,無法完成合同規定的加工90cm以下石料的任務(而且被上訴人並無二次破碎手段,即既無破大塊設備,也無爆破許可證)。

其三,被上訴人根本沒有履行《碎石加工合同》的財力。被上訴人在起訴人起訴狀中稱,上訴人沒有按規定時間支付預付款,因其急需這筆資金用於開工準備,因此生產準備工作受到嚴重影響。這就説明被上訴人缺乏履約的財力。

合同的實際履行情況充分印證了上述各點。在整個合同履行期內,被上訴人從1993年6月22日正式投產之日起,至11月10日被上訴人單方解除合同之日止,正常生產時間共達4個月零19天,按合同規定的碎石加工任務為100,350立方米怡即使從被上訴人收到上訴人預付款之日(7月31日)起,至其向上訴人提出原材料超規格之日(10月10日)止計算,完全無爭議的正常生產時間共為2個月零10天,按合同規定的加工任務也應為52000立方米。可是被上訴人在整個生產期間內卻僅僅為上訴人加工了4362立方米碎石,差距何其懸殊!可見,本案的癥結並非原判決所認定的所謂上訴人遲延支付預付款和原材料超規格問題,而是被上訴人根本缺乏履約的能力!

原判決對上述關鍵事實視而不見,卻抓住某些枝節問題大做文章,顛倒了主次、是非,是導致本案錯判的根本原因。

錯誤之二,原判決毫無根據地認定上訴人違約。

原判決對被上訴逾期提交生產組織計劃、逾期提供場地、逾期投產,以及未經雙方協商一致而單方解除合同的事實隻字不提,卻毫無根據地認定上訴人違約,這是原判決在認定事實方面的第二個錯誤。

其一,關於原判決所謂上訴人遲延支付預付款問題。根據合同規定,被上訴人應先向上訴人提交一份預付款申請書,上訴人於收到申請書後23天內通過銀行付款。合同簽訂後,上訴人於1993年7月1日收到被上訴人的預付款申請書,7月24日即通知銀行轉賬,因此符合合同規定。被上訴人稱其曾於1993年3月23日向上訴人提交預付款申請書,但未能舉證,不足為據。

其二,關於原判決所謂上訴人提供超規格片石原料問題。原審法院委託____鎮人民政府城建辦進行鑑定,其鑑定對象和鑑定方法均有不當。其委託鑑定的對象是“露出表面的石料”,並不是對全部石料進行全面、客觀、科學地鑑定:其鑑定方法是取每塊石料的最大直徑,而不是取平均直徑(三個垂直方向尺寸的平均值),因此其鑑定結論不足為據。

二、適用法律方面

錯誤之三,原判決錯誤地確認了《碎石加工合同》的法律效力。

其一,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法(經)發(1987)20號司法解釋第五條的規定,“訂立經濟合同的當事人應當具有與其經營範圍和經營規模相適應的自有資金和履行合同、承擔責任的能力。有些工商企業雖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登記,取得了營業執照,但是明知自己沒有履約能力,仍與其他單位簽訂經濟合同,其行為具有欺詐性質,應當確認為無效合同”。因此,在本案中,被上訴人根本沒有履行《碎石加工合同》的能力,卻仍與上訴人簽約,其行為明顯具有欺詐性質,其與上訴人所簽訂的《碎石加工合同》應依法確認為無效合同。

其二,根據經濟合同法第19條的規定,“加工承攬合同,應根據定作方提出的品名、項目、質量要求和承攬方的加工、定作、修繕能力簽訂。除合同另有規定以外,承攬方必須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動,完成加工、定作、修繕任務的主要部分,不經定作方同意,不得把接受的任務轉讓給第三方”。在本案中,被上訴人未經上訴人同意,把25萬立方米的加工任務全部轉包給個體經營者塗____違反了上述規定,屬於轉包合同,因此應當依法確認合同無效。

《碎石加工合同》的無效,是由於被上訴人欺詐和非法轉包所造成,過錯責任在於被上訴人一方。因此被上訴人應當賠償上訴人因此而造成的經濟損失。據統計,上訴人因為被上訴人無法完成加工任務而造成外購碎石差價損失達人民幣1701342元。

綜上所述,由於原審判決在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方面都存在嚴重失誤,導致本案錯判。因此,本律師特此要求____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撤銷原審的錯誤判決並予改判,駁回被上訴人的無理起訴,判令其賠償上訴人的全部經濟損失。

此致:

人民法院

代理人:

年月日

很多案件中,代理詞的內容可能會與最終的案件判決相關,因為一些法官會適當參考代理詞的內容,因此本站小編建議最好還是委託專業律師來幫助書寫代理詞。以上就是2016最新二審代理詞的內容,要是你在這方面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我們的專業律師。


標籤:二審 代理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