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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合同後資質等級降低

法律1.49W
簽訂合同後資質等級降低
降低資質等級屬於行政處罰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規定本條例規定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和吊銷資質證書的行政處罰,由頒發資質證書的機關決定;其他行政處罰,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法定職權決定;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建設、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的工作人員因調動工作、退休等原因離開該單位後,被發現在該單位工作期間違反國家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規定,造成重大工程質量事故的,仍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註冊建築師、註冊結構工程師、監理工程師等註冊執業人員因過錯造成質量事故的,責令停止執業1年;造成重大質量事故的,吊銷執業資格證書,5年以內不予註冊;情節特別惡劣的,終身不予註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