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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撤銷股票之訴

法律2.12W
第三人撤銷股票之訴
第三人撤銷之訴上訴
第三人撤銷之訴,是指案外第三人認為法院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損害其民事權益而在規定時限內向原審法院提出申請要求撤銷他人之間已經生效的、錯誤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法院依法就第三人的申請進行審理並作出裁決,以確保第三人民事權益不受損害的一項訴訟制度。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認為有獨立請求權的,有權提起訴訟。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雖然沒有獨立請求權,但案件處理結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的,可以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參加訴訟。

人民法院判決承擔民事責任的第三人,有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義務。前兩款規定的第三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但有證據證明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部分或者全部內容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作出該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人民法院經審理,訴訟請求成立的,應當改變或者撤銷原判決、裁定、調解書;訴訟請求不成立的,駁回訴訟請求。”民事訴訟法56條第3款對第三人撤銷之訴的適用主體、管轄法院、提起時限、提起事由、適用客體、審理範圍等作出了規定,從該款規定可以看出,由於第三人撤銷之訴是在民事案件已經審理終結、文書生效之後,基於法律的規定,能夠成為適格申請人的第三人針對己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提出撤銷申請,要求全部或部分地改變所針對的判決、裁定或調解書所確定的法律狀態或權利義務關係而提起的訴訟,是一種非常事後救濟程序。以上就是第三人撤銷之訴上訴 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