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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辦理暫住證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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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辦理暫住證管理辦法
施工許可證辦理準備材料 符合《北京市建築工程重新申領、變更及補發施工許可證管理辦法》(京建工[]435號)的規定



(一)提交材料: 重新申領施工許可證的提交:


1、建設單位變更的,建設單位重新申領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時,應提交以下材料:


(1)變更情況説明及法人委託書;


(2)原施工許可證正本、副本原件;


(3)重新填寫、蓋章的施工許可申請表;


(4)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B本、C本)和《地上、地下管線及建(構)築物資料移交單(表AQ-A-2)》原件


(5)已變更的國有土地使用證書、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房屋裝飾裝修工程應當提交房屋所有權人同意的證明;


(6)在建工程,提交施工、監理合同變更備案表;


(7)竣工工程,提交原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的合同終止備案登記表;


(8)需要挖掘道路的,提交道路主管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同意掘路佔道證明;


(9)需要提交資金證明的,續建工期不足1年的,到位資金不得少於續建工程合同價款的50%;續建工期超過1年的,到位資金不得少於續建工程合同價款的30%;


2、施工單位發生變更的,建設單位重新申領施工許可證時,應提交以下材料:


(1)變更情況説明及法人委託書;


(2)原施工許可證正本、副本原件;


(3)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B本、C本)原件和《地上、地下管線及建(構)築物資料移交單(表AQ-A-2)》原


(4)重新填寫、蓋章的施工許可申請表;


(5)招投標管理部門出具的施工合同解除備案表;


(6)建設單位與原施工單位共同確認的原施工單位已退出施工現場的聲明;


(7)變更後的施工合同備案表。


(二)變更施工許可證的提交:


1、監理單位發生變更的,建設單位提出變更申請時,應提交以下材料:


(1)變更事項書面申請及法人委託書;


(2)原施工許可證正本、副本原件;


(3)《建築工程施工許可申請表》;


(4)與原監理單位合同解除協議;


(5)變更後的監理合同備案表。


2、設計單位發生變更的,建設單位提出變更申請時,應提交以下材料:


(1)變更事項書面申請及法人委託書;


(2)原施工許可證正本、副本原件;


(3)《建築工程施工許可申請表》;


(4)建設單位與設計合同解除協議;


(5)已變更設計單位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通知書;


(6)變更為新設計單位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附圖。


3、工程名稱變更的,建設單位提出變更申請時,應提交以下材料:


(1)變更事項書面申請及法人委託書;


(2)原施工許可證正本、副本原件;


(3)《建築工程施工許可申請表》;


(4)已變更的建築工程規劃許可證;


(5)在建工程,還應提交招投標管理部門出具的施工、監理合同備案表。


4、建築規模變更的,建設單位提出變更申請時,應提交以下材料:


(1)變更事項書面申請及法人委託書;


(2)原施工許可證正本、副本原件;


(3)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B本、C本)和《地上、地下管線及建(構)築物資料移交單(表AQ-A-2)》原件(施工安全監督備案用);


(4)變更後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正本、附件的複印件;


(5)房屋裝飾裝修工程,應當取得房屋所有權人同意增加裝修規模的證明;


(6)需要進行施工圖審查的,應提交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通知書;有人防工程的,需提交施工圖備案通知單;


(7)變更後的施工、監理合同備案表;


(8)需要挖掘道路的,提交道路主管部門、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同意掘路佔道證明;


(9)資金證明,增加建築規模部分工期不足1年的,到位資金不得少於新簽訂工程合同價款的50%;增加建築規模部分工期超過1年的,到位資金不得少於新簽訂工程合同價款的30%。


5、合同開工日期、合同竣工日期變更的,建設單位提出


6、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遺失的,建設單位申請補發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時,提交以下材料:


(1)補發申請及法人委託書;


(2)建設單位組織機構代碼證書複印件;


(3)刊登在市級以上報紙的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遺失聲明。


(三)注意事項: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