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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無權處分他人財產而簽訂的合同一般具有的特點是什麼

法律1.55W
因無權處分他人財產而簽訂的合同一般具有的特點是什麼
因無權處分他人財產而簽訂的合同一般具有的特點是什麼
1.無處分權人實施了處分他人財產的行為。這裏所説的處分,是指法律意義上的處分。財產只能由有處分權的人進行處分,無處分權人對他人財產進行處分是對他人的財產的侵害。
2.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而簽訂的合同必須經過權利人的事後追認或者在合同訂立後取得對財產的處分權。這裏的權利人,是指對財產享有處分權的人。所謂追認是指權利人事後同意該處分財產行為的意思表示。這種追認可以直接向買受人作出,也可以向處分人作出;可以用口頭形式作出,也可以用書面形式作出。不管用何種形式,追認都必須用明顯的方式作出,沉默和不作為都不視為追認。追認是一種單方的意思表示,其目的就是使無權處分而訂立的合同發生法律效力。在權利人追認前,因無權處分而訂立的合同處於效力待定狀態,在得到追認以前,買受人可以撤銷該合同;在追認以後,則合同將從訂立合同時起就產生法律效力,任何一方當事人都可以請求對方履行合同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