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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權處分的質押合同的特點

無權處分的定義

無權處分的質押合同的特點

無權處分,是指行為人沒有處分權,卻以自己的名義實施的對他人財產的法律上的處分行為。

依據傳統民法理論,處分的意義有廣狹之別:

〈1〉最廣義之處分,包括事實上及法律上之處分。所謂事實上之處分,乃就原物體加以物質的變形,改造或毀損之行為而言。例如拆屋重建、改平裝書為精裝書是所謂法律上之處分,除負擔行為(債權行為例如懸賞、廣告、買賣、保證)外,尚包括處分行為,例如所有權之移轉、抵押之設定、所有權之拋棄(物權行為)債權讓與債務免除(準物權行為)。

〈2〉廣義之處分,僅指法律上之處分而言

〈3〉狹義之處分,係指處分行為而言。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三條 當事人一方以出賣人在締約時對標的物沒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為由主張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賣人因未取得所有權或者處分權致使標的物所有權不能轉移,買受人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並主張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合同法》第51條規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此條規定了效力待定的民事行為之一的無權處分行為。

無權處分的質押合同的特點

1、行為人實施了法律上的處分行為。

2、行為人沒有法律上的處分權而處分了他人財產。

3、因行為人處分財產的行為而使行為人與相對人訂立了合同。

4、行為人以自己的名義實施處分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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