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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1.61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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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來買單

在楊蓉等人看來,2005年頒佈的《意見》僅是一種指導性文件,並未對開發商或相關主體投保做出強制規定,因此面對無形中增加的成本,開發商積極性並不高,這也是造成保險公司相關業務尚未開展起來的主要原因。


以長安保險2008年6月與格力地產簽訂的珠海格力廣場工程質量責任保險協議為例,其第一批預計投保總建築面積為5萬平方米,保險費率為100元/平方米(按建築面積計算),以此計算,格力地產將為此付出500萬元的保費。


身為開發商,楊金城認為造成房屋質量出現問題的原因十分複雜,既有天災也有人禍,“如果單一由誰來為保險買單,我認為開發商、建築商、設計施工單位、小業主都不願意承擔,因為這筆費用很大,且各方都有自己的理由來推脱:建築商可以説在建築過程中有監理,有政府部門的驗收;開發商説我有合格的圖紙,有建築單位作保證,也有監理和政府部門的驗收;業主可以説我買的是合格的商品。”


面對現有的相關保險產品,從事房地產開發近30年的湖南廣東商會常務副會長張少金提出了與楊金城一樣的顧慮。他認為,房屋質量問題的高發期往往集中在後30年,因此10年保期過短。而在維修基金的基礎上再交一份工程質量保證險,是一種重複,“羊毛出在羊身上,開發商一定會將成本轉嫁給消費者。”


“與其讓維修基金沉睡,不如由政府從中提取恰當的金額投入保險。”楊金城説。對此,長期關注工程質量問題的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律師杜繼峯也建議,可強制從公共維修基金中拿出部分資金投入建築工程質量保證險。


他同時認為,由消費者作為最終的買單人未嘗不可,因為消費者將成為保險的最終受益人。問題是,保險年限的設定應與目前開發商承擔的房屋質量保修期錯開。“10年投保期結束後,業主是否還要繼續投保?費用從何而來?是否會像維修金那樣難以組織續費?


這就是全國建築工程質量保險現狀,全國建築工程質量保險現狀客觀上就是各地現狀的綜合,所以這也就是臨沂建築工程質量保險現狀。由上面的論述看來,我國目前實施的有關建築工程質量保證保險制度確實落後於社會發展,國家應該儘快出台新的法律法規以適應我國目前建築工程質量保險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