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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與招標文件

法律3.07W
施工合同與招標文件
施工合同招標文件不同時,應按照哪個執行
如果招標文件的約定條件與施工合同的條件不一樣時,一般來説,應執行招標文件的內容,這是因為一般來説只有與招標文件約定的條件相符的施工合同才能獲得備案,招標投標法第46條規定“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合同法第30條規定“承諾的內容應當與要約的內容一致,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的,為新要約。有關合同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方法等等變更,是對要約內容的實質性變更。”也就是説對合同的價款或者報酬的變更屬於實質性內容變更。所以本案中,招標文件中要求取費降低一級,中標總價一次包死,如果施工合同未按招標文件的要求籤訂,就是違反了《招投標法》第46條“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的規定,這樣的施工合同應該按照無效合同來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