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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施工合同需招投標

所有施工合同需招投標

現如今,建築業一片欣欣向榮,包括現在與前景都是美好的,於是,越來越多的人投身建築。我們知道,建築工程都有施工合同,按理來説,一切按照施工合同進行就可以,但是,有時還是會出現糾紛。而其實,建築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其實就和其他民事糾紛一樣,總體來説,就四種形式和解、調解、仲裁和訴訟。但需要當事人結合實際情況,選擇恰當的方式解決施工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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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標階段施工企業造價管理風險分析


1、經濟風險

經濟風險是指如果建設項目風險事件一旦發生,項目風險的直接或間接後果將造成建設項目工程造價的提高。引起經濟風險的因素一般有以下四個方面:

(1)項目所需資源的單價上漲。如施工過程中材料單價的上漲和人工單價的上漲等等。

(2)工程設計的不完整、不詳細、不清楚,給施工和投標報價帶來的風險。

(3)工程承包範圍是否清楚,承包內容是否明白無誤。不要因為工程承包範圍不清楚造成互相扯皮,增加項目的風險。

(4)施工單位在投標時,應根據工程項目的具體情況,確定適合的施工方案,並根據該方案定出準確的報價,如果到施工時才發現原先制定的施工方案不合理要重新制定,則很有可能造起造價的提高風險。

2、工程量風險

(1)清單工程量與實際工程量不符的風險

工程量清單規定招標單位給出工程量清單,對其偏差負責,在結算時調整。但在實際操作中,招標單位為了規避工程量計算錯誤的風險,在招標文件中規定多少範圍內比如正負百分之三,不得調整;或者規定有投標單位複核工程量,負責校正,如果在投標階段不提出,則視為沒有偏差,結算時也不調整。這樣招標人就把工程量編制的責任和風險又全部推給了投標人。如果施工企業不能擺脱清單責任,業主就可以隨時以投標人報價裏包含的所有工程風險為由來打壓施工企業,施工企業將不得不額外承擔不應由自己來擔的工程量風險。

(2)工程量清單缺項的風險

雖然在計價規範中規定:“工程量清單漏項或設計變更引起新的工程量清單項目,其相應綜合單價由承包企業提出,經發包人確認後作為結算的依據,”但承包企業提出的漏項項目往往在投標時就應在投標書中有所體現才易為業主接受和有利於與業主在價格上協商。如果承包企業在審核工程量清單時,沒有及時發現漏項或發現漏項卻沒有向業主提出異議,施工過程中想通過索賠來獲得相應的工程款是很困難的,如果想得到一個有利的價格則更難。

(3)合同風險

業主聘請有經驗的法律專家和工程諮詢顧問起草合同,使合同質量很高,其中隱含了大量的不利於承包商的風險責任條款和業主的反索賠條款。再加上承包商很難權力對等參與合同談判,往往受制於業主,這樣就很容易被業主牽着鼻子走,自然就增加了履行合同的風險性,承包商十分輕信業主在合同以外的妥協和承諾,輕率的簽定了既沒有法律約束力,又無法兑現的“君子協定”,承包商對簽定合同的前期準備工作明顯不足,對業主的資信和合同的公正性缺乏嚴格的分析,承包商對合同缺乏識別力,為合同條款不全,不完備,不具體,缺乏對業主的權利限制性條款和對承包商保護條款時,沒有輻射能去修改完善它,不自覺地接受了合同中大量隱含風險,最終在合同施工導致了承包商的損失。因承包撒歡能夠對合同審查不嚴引起的合同漏洞,缺陷造成了不應有的合同風險,帶來了不必要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