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確定殘疾輔助器具賠償年限
如何確定殘疾輔助器具賠償年限?
在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中,殘疾輔助器具的最長賠償年限問題,法律和司法解釋都沒有明確規定,在司法實踐中裁判標準不一。有的法院比照殘疾或死亡賠償金、後續治療費等不超過二十年的標準計算,有的法院按人均壽命計算。
1.殘疾器具費賠償期限最長不超過二十年符合我國國情
目前關於殘疾輔助器具費賠償最詳細的規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的第二十六條規定:殘疾輔助器具費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傷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參照輔助器具配置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準。輔助器具的更換週期和賠償期限參照配置機構的意見確定。
第三十二條規定:超過確定的護理期限、輔助器具費給付年限或者殘疾賠償金給付年限,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繼續給付護理費、輔助器具費或者殘疾賠償金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人身損害賠償不是全部賠償,而是補償。殘疾輔助器具費等按最長不超過二十年的標準賠償與該司法解釋對殘疾或死亡賠償金、後期治療費等的賠償原則是一致的。
2.對於配置機構出具的意見,只能作為參照
按照人身損害賠償解釋二十六條的規定,殘疾輔助器具的更換週期、賠償期限和費用標準均參照配製機構的意見確定。可見,配置機構的意見對於殘疾輔助器具賠償數額的確定至關重要。但配置機構不是法定鑑定機構,司法解釋也規定對配置機構的意見只是參照,沒有規定必須採納,因此,對賠償期限法院應該根據個案的實際情況來確定。一些法院明確規定殘疾輔助器具費的賠償期限最長不超過二十年。比如2006年《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三十條規定:“國產輔助器具費一般參照當地民政企業關於國產普及型的配製費用的標準確定。受害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的,可以支持,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如果能規定將輔助器具的更換週期、賠償期限和費用標準均交由獨立的鑑定機構來行使,將能更好地平衡各方利益。
一般來講,在人身損害中關於殘疾輔助器具的賠償年限最高不能超過20年,同時,要是受害人的年齡比較大的話,則對賠償年限也要適當的降低,這樣對賠償的一方才比較公平。如果您對上述問題存在疑問,不妨向本站網站的律師詢問,專業的律師能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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