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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實驗室保密協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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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實驗室保密協議書
我想諮詢諮詢關於第三方實驗室保密協議
關於第三方實驗室保密協議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只約定保密協議,不支付經濟補償,不用承擔違約金。 法律依據一:《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根據該條規定,《勞動合同法》僅規定了競業限制才能約定違約金,或者在保密協議中約定競業限制條款才可以約定違約金,而對於保密協議,勞動合同法僅規定可以“約定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祕密和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並未明文規定可以約定違約金。 法律依據二:《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五條規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根據該規定,其立法本意應該是排除性規定,而且該規定在在性質上應屬於禁止性規定條款,邏輯上應該是一個強調性條款,是在禁止除二十二條提供專業技術培訓前提下的服務期協議約定違約金、競業限制條款前提下籤訂保密協議約定違約金兩種情形外,其他一律不得設定違約金,也即禁止保密協議未約定競業限制條款的情形下約定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