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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條例四十五條

法律1.97W
工傷保險條例四十五條
工傷保險條例四十五條的政策內容是什麼呢
 1.服務協議的含義與簽訂服務協議的意義。   服務協議是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就有關工傷患者就診、用藥、輔助器具管理、費用給付、爭議處理辦法等事項,經過平等協商所達成的權利義務協議。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工傷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簽訂服務協議,是為了加強工傷保險管理、加大工傷醫療費用控制,提高醫療服務質量而確定的新制度。具體而言,簽訂服務協議的意義是:有利於實現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工傷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之間的權利義務確定化和明晰化,使傷者就醫(包括配置輔助器具)、醫院治療、經辦機構付賬的整個工傷保險過程具體化,有利於實現醫、保、患三方相互監督。對於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而言,有利於其對工傷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進行監督檢查,控制醫方的不合理醫療行為,避免醫療資源浪費,保證醫療質量、確保有效服務;對於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而言,有利於調動其主動性和積極性,同時便於解決爭議;簽訂服務協議更重要的目的,是為了保證工傷職工享受優質的醫療服務,最大限度地使傷殘職工通過醫療得到康復,重返社會。   2.簽訂服務協議的程序。   一是由醫療機構或者輔助器具配置機構向工傷保險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簽訂服務協議的意見,並提供有關證明材料;二是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徵求同級衞生等行政部門意見的基礎上,對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報送的材料進行審定,選擇符合條件的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三是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簽訂包括服務人羣、服務範圍、主要服務內容以及服務質量、收費標準、費用結算辦法、費用審核與控制等內容的服務協議,並向社會公佈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的名單。   3.簽訂服務協議應注意的事項。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選擇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應考慮以下事項:一是促進醫療衞生資源的優化配置,提高醫療衞生資源的利用效率;二是促進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合理競爭,提高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服務質量;三是方便工傷職工就醫治療、配置輔助器具;四是兼顧綜合與專科、中醫與西醫,合理佈局,形成網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