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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仲裁未及時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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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仲裁未及時送達
勞動合同未及時續約
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
規定,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續訂勞動合同,但勞動者繼續在用人單位工作的,用人單位應當在一個月內與勞動者續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後,不與用人單位續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用人單位自勞動合同期滿次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續訂書面勞動合同,但勞動者繼續在用人單位工作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離職和賠償在此都有規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