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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合同條款的解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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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合同條款的解釋原則
保險合同條款有哪些

保險實務中,保險合同多種多樣,保險合同的條款也十分複雜。但不論是何種保險合同,其基本條款都是圍繞着下面幾項內容而確定的。換言之,保險合同的基本條款可歸為下述七類:


1.保險標的


保險合同的標的是指保險合同載明的投保對象,或保險保障的對象。財產保險的標的是各種財產本身及其有關的利益和責任;人身保險的標的是人的身體或生命。


2.保險金額


保險金額是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實際投保的金額,也是保險人計算保險費的依據和負責賠款或給付保險金的最高限額:財產保險金額可以按照保險財產實際價值、重置重建價格或估價等方法確定;人身保險的保險金額根據被保險人的實際需要和繳付保險費酌能力確定。


3.保險費


保險費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根據保險合同的規定,為獲得賠款或給付的權利而付給保險人的價金。保險費的收取,一般按保險金額與保險費率的乘積來計算,或按固定的金額收取。繳付保險費是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基本義務,是保險合同生效的重要條件。在人身保險中,一般都規定只有在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繳付保險費後保險合同才生效。


4.保險責任


保險責任是保險人承擔的風險項目:它規定保險人對被保險人承擔經濟賠償或保險金給付責任的範圍,是保險合同的基本條款。保險人履行經濟賠償或保險金紿付的根據就是保險責仟,也就是説,只有發生保險責任範圍的事故才能給子賠償或給付保險金。保險合同中的保險責任條款通常由保險人事先制定好,由投保人根據需要選擇。


5.除外責任


除外責任是指保險單規定保險人不負賠償或給付保險金責仟的範圍。除外責任的表示方法有兩種:一是採用列舉方式,即在保險條款中明文列出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的範圍:一般的保險條款都採用這種方式。二是採用不列舉方式,即凡是保險單中末列入保險責任的,都屬於除外責任,


6.保險期限


保險期限是指保險合同的有效期限,是訂立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享受權利和履行義務的起訖時間。在這一期間內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負賠償責任。保險期限是計算保險費的依據之一,也是保險人履行保險責任的期間,所以它是保險合同的主要內容之一。


7.保險賠償


保險賠償是指保險人對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的發生造成損失給予經濟補償或保險事件出現時對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給付保險金的行為。保險賠償有一定的賠償金額計算方式,並要履行一定的手續。


保險合同雖然也是合同分類中的一種,但卻屬於特殊的合同,除了受《合同法》的調整外,其實也會受到一些特殊法律、法規的調整,比如《保險法》等等。投保人在與保險人簽訂保險合同的時候,要求符合了生效要件,那麼簽訂的保險合同才具有法律效力,並非保險合同一旦簽訂就會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