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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迴避配偶公職律師

法律1.66W
法官迴避配偶公職律師
法官迴避配偶公職律師
1、法官和律師是夫妻關係的話法官需要回避,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迴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要求他們迴避:

(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係的;

(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鑑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

(四)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判人員在訴訟活動中執行迴避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九條審判人員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員的配偶、子女或者父母不得擔任其所任職法院審理案件的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