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法律顧問 > 法律

涉外仲裁的原則

法律2.34W
涉外仲裁的原則
涉外仲裁的原則
涉外仲裁的原則:
(一)協議原則。
所謂協議原則,是指仲裁機構仲裁權的取得須建立在當事人自願協議基礎之上。當事人可以事先在合同中訂立仲裁條款,也可以在案發後達成書面仲裁協議。沒有當事人的仲裁協議,仲裁機構不能行使仲裁權。
(二)獨立裁決原則。
獨立裁決原則,首先是指仲裁機構在仲裁案件時,只能依據客觀事實和法律,實事求是地裁決,不受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的干涉。其次是指仲裁員個人獨立,基於獨立的意志作出裁決意見。
(三)公平原則。
公平原則建立在當事人法律地位平等的基礎之上。無論是中國當事人或外國當事人,也無論當事人所在國家的大、小、強、弱,他們在仲裁程序中都處於平等的地位,仲裁機構將公平相待、公正裁決。
(四)保密審理原則。
(六)參照國際慣例原則。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一條,涉外經濟貿易、運輸和海事中發生的糾紛,當事人在合同中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後達成書面仲裁協議,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仲裁機構或者其他仲裁機構仲裁的,當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後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